公告日期:2026-04-20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参股企业原则上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审部负责人。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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