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江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密。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于公司住所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
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内部报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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