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信誉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三)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不能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
(四)公司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五)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办法的;
(九)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与该担保事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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