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零二六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5
第二节 临时公告...... 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13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15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16
第九章 保密措施......16
第十章 监督管理......17
第十一章 附则......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司内部关于保密事项的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公开披露。公开披露的信息需履行保密审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供披露信息时,应注意对提供的拟披露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所披露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及内部敏感信息,不得涉及涉军项目甲方全称、
项目名称和额度,从源头确认拟披露信息不违反保密相关管理规定。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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