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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7:25:21 股吧网页版
海量数据:海量数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3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5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6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7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7
第七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公司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经济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或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的项目;

(三) 向控股或者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层决策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本条规定的需由股东会批准的交易,经董事会批准即可,免予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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