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8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9
第六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人员所知
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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