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一、 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7
二、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8
三、 本激励计划的法定程序...... 18
四、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20
五、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20
六、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1
七、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1
八、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事项...... 22
九、 结论意见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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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拟实施的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涉及的
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公司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
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激励
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量数据、公司、上市 指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 指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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