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27 18:01:03 股吧网页版
康惠股份:康惠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8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本激励计划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考核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保存考核
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5 年业绩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2、以 2025 年业绩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减亏不低于 90%。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5 年业绩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2、2027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5 年业绩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2028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存续期内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绩效评级 A B C D E

个人层面解 100% 80% 0%

除限售比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