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企业(包括股权或资产)、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但是不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对内投资。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出售股权、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投资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到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未达到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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