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 I J I NG DH H LAW F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338 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邦基科技、公司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公司章程》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调整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338 号
致: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项目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本所指派律师为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邦基科技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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