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5年4月修订)》、《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结合电子通信形式召开,并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公司采用的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s://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根据上交所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
通知公告,并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公司在刊登股东会通知后,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根据上交所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公司股东会届次不能出现重复。公司因故取消股东会的,后续的届次需顺延。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s://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
股票名义持有人指: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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