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4 21:52:47 股吧网页版
养元饮品: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现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44 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 1,36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400 人;

致同所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26.14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1.03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4.82 亿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97 家,主要行业
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审计收费总额 3.86 亿元;2024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 166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审计收费 4,156.24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4 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
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审计费用暨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致同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
的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有效地提升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确认 2024 年度审计费用暨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相关资质、业务规模、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致同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审计机构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审计划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与致同所
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202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审计机构关于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