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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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6)第 004 号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科技”“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帆(以下简称“增持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信达及信达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进行核查或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本次增持各方、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汇顶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帆向信达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及有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就其所知,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增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分解使用。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帆,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帆,男,中国国籍,出生于 1965 年 12 月,身份证号码:5101021965122
9****。
根据增持人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检索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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