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公司设立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
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上市规则》第4.4.4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
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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