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加强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六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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