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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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33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33 号
致: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发展”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5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10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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