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一)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二)在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公司治理、定期报告及投资者联络方式等信息。
(三)公司设立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具体详见定期报告披露信息),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四)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并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五)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1、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2、公司安排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4、公司可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第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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