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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6:33:22 股吧网页版
海通发展: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四条 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以及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具体权限划分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八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九条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对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交易、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者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与授权。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为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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