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一、 《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第(3)题...... 6
二、 《问询函》第一部分“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第(4)题 ...... 7
三、 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第 8 条规定的核查意
见......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圣晖集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6 年 4 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向发行人出
具了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131 号《关于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行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述及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圣晖集成、 指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规模
不超过人民币 55,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泰国 Acter 指 Acter Technology Co., Ltd.
圣晖国际 指 Sheng Huei International Co. Ltd.,注册于萨摩亚,系发行人
直接控股股东
台湾圣晖 指 圣晖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圣晖 指 Acter Group USAInc.
印度圣晖 指 Sheng Huei Technology India Private Limited
塞舌尔 New Point 指 New Point Group Limited
台湾和硕 指 和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丰泽 指 丰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朋亿 指 朋亿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宝韵 指 宝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海技研 指 理海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达德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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