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版 本:03
发行日期:2025.10.17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间接控股)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是指在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公司保证所有投资者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七)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八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
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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