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充分考虑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后,制定本规划。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2、公司无重大资本性支出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的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存在重大资本性支出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的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上述“重大资本性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
3、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4、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结合当期经营情况并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实施中期现金分红。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年度分红方案,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可以结合当期经营情况并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实施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负责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若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的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董事会应进行专项说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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