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
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
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须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要求履行程序,并做好工作职责衔接安排。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
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
行适当程序擅自离任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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