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26-027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32026001号、证监立案字 0332026002 号),因公司及控股股东兰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决定对公司与兰石集团立案。公司、控股
股东及相关当事人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阮英、王彬、张俭、张璞临、郭富永、卫桐言、武锐锐: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甘肃证监局调查完毕,甘肃证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至 2024 年期间,公司与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
年发生额 9,7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5.59%,年底无余额;2021 年发生额 61,6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9.34%,年底无余额;2022 年发生
额 226,520 万元、年底余额 7,85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7.72%、
2.35%,2023 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 年发生额 223,300 万元、年底余额 26,43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6.49%、7.87%,截至 2025 年 6 月余额全
部归还;2024 年发生额 127,0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35.96%,年底无余额。公司未在 2020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 2023 年、2024 年半年
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 103,677 万元、80,688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甘肃证监局认为,公司案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案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璞临签署了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和2023 年半年报,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郭富永在任职期间签署了公司 2021 年
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卫桐言签署了公
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上述人员组织实施案涉行
为,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武锐锐在任职期间知悉案涉行为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并签署了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兰石集团案涉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阮英、王彬,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在任职期间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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