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委托单位: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5886680
传真号码:(010)85886690
网真号址:http://www.Reanda.com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26]第 0213 号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
重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8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兰石重装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兰石重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8 月修订)》
(上证发〔2025〕68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 2025 年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的《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公司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1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相结合的方式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478.93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5.22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478.9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133,0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963.28 万元。上述
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全部到账,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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