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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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A 股证券简称:603169;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阮 英,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 彬,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 俭,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璞临,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郭富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卫桐言,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武锐锐,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1 号、3 号-10 号)查明的事实,2020 年至 2024
年期间,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与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 年发生额 9,7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5.59%,年底无余额;2021 年发生额 61,6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9.34%,年底无余额;2022 年发生额 226,520 万元、年底余额 7,85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7.72%、2.35%,2023 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年发生额 223,300 万元、年底余额 26,43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
披露净资产的 66.49%、7.87%,截至 2025 年 6 月余额全部归还;
2024 年发生额 127,0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35.96%,
年底无余额。兰石重装未在 2020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2023年、2024年半年报虚增银行存款分别为103,677万元、80,688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阮英、王彬,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在任职期间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兰石集团及有关责任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璞临签署了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和2023 年半年报,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郭富永在任职期间签
署了公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公
司时任财务总监卫桐言签署了公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年报、2023年至 2024 年半年报,上述人员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武锐锐在任职期间知悉案涉行为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并签署了公司 2021 年至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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