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1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26-030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 年 4 月 9 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
定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及控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15)。
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27)。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兰石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甘肃证监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
公司、兰石集团、阮英、王彬、张俭、张璞临、郭富永、卫桐言、武锐锐。
(二)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兰石重装、兰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兰石重装及兰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至 2024 年期间,兰石重装与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0 年发生额 9,7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5.59%,年底无余额;2021年发生额 61,6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9.34%,年底无余额;2022 年发生额 226,520 万元、年底余额 7,85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7.72%、2.35%,2023 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 年发生额 223,300 万元、年底
余额 26,43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6.49%、7.87%,截至 2025 年
6 月余额全部归还 ; 2024 年发生额 127,0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5.96%,年底无余额。兰石重装未在 2020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 2023 年、2024 年
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 103,677 万元、80,688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兰石重装案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时任董事长张璞临组织实施案涉行
为,签署了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董事长郭富永组织实施案涉行为,签署了公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卫桐言组织实施案涉行为,签署了公司 2021 年至 2024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武锐锐在任职期间知悉案涉行为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并签署了公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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