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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9 17:05:20 股吧网页版
宝立食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作为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立食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宝立食品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08 号)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4,001 万股,
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的总股本为 40,001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为杭州臻品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臻品致信”)、马驹、杭州宝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宝钰投资”)及杨雪琴,限售期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次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上市
流通,上市流通数量为 241,200,000 股。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马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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