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资格
第四条 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同时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董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第三章 董事的选任、补选、退任及报酬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可以退任;
(一)任期届满。董事任期届满,自应退任。董事任期届满而来不及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
(二)董事任职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即应退任。
(三)辞职。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四)失格解任。董事当选后,如果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解任。
(五)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六)其他事由发生致使董事不适宜继续担任董事的应予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因发生缺额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召开股东会补选。因缺额而补选出来的董事,以补任原任期为限。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1、签发公司基本制度及其他重要文件;
2、签发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文件;
3、签发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推荐其董事会成员的文件;
4、签发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已通过的文件;
5、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文件、合同、协议等;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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