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配套指引、《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一名主任委员,要求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管理经验。由审计委员会推选,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内审部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在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内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申请临时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
内审部人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清正廉洁、
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督导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4、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审部职责
1、对公司财务收支、核算、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2、对被审计对象年度预、决算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3、对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4、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5、定期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点业务进行审计;
6、对公司高管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7、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8、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他职能部门提出并经董事长批准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10、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应当在每年的 11 月底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年 2 月底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内审审计业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类型:
1、财务审计: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2、经营管理审计:对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3、例行审计:定期对公司重点业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评价,重点业务事项包括: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4、工程项目审计:对公司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项目的预、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及对大型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
5、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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