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特制定《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 本规划的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且应 以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重大资金支出需求为前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的情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并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规划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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