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现任董事,高管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计划或方案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于会议召开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文件、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不包括会议当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需提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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