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1
证券代码:603172 证券简称:万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票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8,330
万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83,30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5 月 11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浙江万丰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69 号)同意,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8 万股,并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3,338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067.0405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70.9595 万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 8,33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2.45%,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涉及绍兴御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丰企业”)、俞杏英、绍兴天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扬投
资”)。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
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御丰企业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③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b.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c.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俞杏英和俞啸天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③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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