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关于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达”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福斯达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59 号),福斯达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18.65 元/股,并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后总股本为 16,000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 6 名股东共计持
有 11,04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04%,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将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6 名,包括杭州福斯达控股有限公
司、杭州福嘉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浩华、葛浩俊、葛水福、许桂凤,上述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福斯达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除此之外,本单位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单位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水福、葛浩俊、葛浩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许桂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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