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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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主承销商承担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超颖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就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审核事项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所与主承销商所签订的聘用协议的约定而出具。
第一部分 引 言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相应的意见。
4. 本所仅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本所仅有资格对涉及中国法律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主承销商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主承销商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注册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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