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7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相关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100人调整为9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9.50万股调整为1,253.5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0.50 万股调整为 246.50 万股。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对首次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1)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2)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3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3
月 6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2.2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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