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下列主体: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据审批程序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要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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