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需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手续,公司财务管理部应督促被担保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40%;
(二)公司为该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或金额超过 6,000 万元的;
本条第(一)(二)项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前一会计年度亏损,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五)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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