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因质押、冻结、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转股、股票权益互换、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发生变动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例如:
(一)增持公司股份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增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二)减持公司股份应当提前将其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跟踪减持进展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进行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文件的规定,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和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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