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就相关事项出具审计委员会意见;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予以审核,发现问题应立即提出意见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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