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的选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与
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公告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董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别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额(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数总数超过了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则按以下情形处理:该股东的表决权只用于集中选举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计算;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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