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七)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其要求的有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其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股东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股东或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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