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须有 1/2 以上的成员为公司独立董事,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委派。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成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 5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成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
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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