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603177 证券简称:德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越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信环保”)于近日收到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2025]6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25 年 6 月 27 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越信环保进行了调查,发现越信环
保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根据绍兴市全年行政检查计划,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
人员对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江滨区百川路与海天道交叉口的绍兴越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越信环保主要从事危险废物处理,有环评审批(虞环审[2020]3 号(滨))及自主验收,主要生产工艺为废盐运输→炭化热解→溶解过滤→精制。现场检查时越信环保正在生产,污染源处
理设施正常运行。检查发现越信环保于 2025 年 4 月底至 6 月底期间在厂区压滤
车间内存放 153 袋共 134.24 吨污泥。该污泥为压滤工艺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1900-013-11。
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案源登记。越信环保已于 7 月 15 日整改完毕。未发现违
法所得。按《危险废物贮存标准》(GB18597-2023)4.1—4.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6.1—6.9,越信环保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将危险废物贮存在危废仓库。
越信环保在厂区压滤车间内存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 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同时越信环保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的规定予以处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5年 11 月 7 日责令越信环保改正违法行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越信环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越信环保罚款人民币 27.1 万元(贰拾柒万壹仟元整)。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要求越信环保积极配合环保部门
完成整改措施,该事项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整改完毕。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增强
环保合规意识,加强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越信环保将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越信环保及其他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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