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以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四)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遵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为纯受益方的关联交易可不适用该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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