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证券发行文件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内容与格式、披露时间与要求等均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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