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附件一: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
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
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
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
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商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审计方面的问题,具备独
立工作的能力。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召集人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审计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由董事会重新任命,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
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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