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
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授权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职能部门应根据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事项,了解被担保方与本单位的利益关系和被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式、性质、金额、期限,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担保申请书必须在实施担保前十五个工作日上报。上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单位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三)验资报告、贷款卡及最近月份的信息记录;
(四)近期财务报告和融资的用途及还款能力的分析;
(五)被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式、性质、金额、期限、债权人的名称;
(六)被担保人的负债结构、银行授信及对外担保情况;
(七)已获得担保承诺和已使用担保情况;
(八)反担保的有关资料及其他与担保项目有关的资料;
(九)其他有关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职能部门应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分析担保风险和被担保人偿债能力,必要时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出具“同意或拒绝提供担保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报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董事会应对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主要检查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风险可控性以及被担保方的信用情况、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等。
(一)对于公司及所属公司之间内部大额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超过 10,000万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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