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来自经营管理层的董事应不多于全体董事的 1/2。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不得在前述企业中领薪,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忠实地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胜任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知人善任,勤勉尽责,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律己,宽以待人等;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公款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条 其他高级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高管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高管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或在董事会上作公司业务报告;
(三)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四)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惩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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