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
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处分或处罚;公司关联人违反本规定的,公司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定第八条所述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公司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中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中所述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规定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第六条或者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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