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负责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解锁、锁定、变更及信息披露等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时,应在交易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
询,以避免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关联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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